(2016)闽04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晓芳因与赵永华、赵兰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芳,赵永华,赵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财保1号申请人李晓芳,女,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职工,住福建省清流。被申请人赵永华,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赵兰花,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申请人李晓芳因与被申请人赵永华、赵兰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永华、赵兰花的银行存款33,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上官新庆所有的丰田牌小型骄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永华、赵兰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58元(含财产保全费3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应鹏审判员 赖伟华审判员 巫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