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冯华云与武茂珍、涂静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华云,武茂珍,涂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7号申请人冯华云。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武茂珍。被申请人涂静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华云与被申请人武茂珍、涂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华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茂珍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涂静美所有的苏L×××××号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茂珍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涂静美所有的苏L×××××号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小玲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7号镇江市公��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冯华云与被申请人武茂珍、涂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武茂珍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涂静美所有的苏L×××××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