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35-2号申请人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