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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35-2号申请人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