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市民。被告陈某,男,汉族,市民,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