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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市民。被告陈某,男,汉族,市民,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