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新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赵福康与吴纪福、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康,吴纪福,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赵福康。被告吴纪福。被告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纪福。被告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康与被告吴纪福、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0元,减半收取14840元,由被告吴纪福、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启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