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罗润来、洪学文与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来,洪学文,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8号申请人:罗润来,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洪学文,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学齐,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博伟���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国,该执行董事。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7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