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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淑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9-2号原告孙淑兰。委托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兰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淑兰撤诉。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