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国章与林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章,林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717号原告王国章。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章与被告林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王国章自愿撤回对被告林秋梅的起诉,并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章撤回对被告林秋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慕 雪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胡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