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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国章与林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章,林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717号原告王国章。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章与被告林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王国章自愿撤回对被告林秋梅的起诉,并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章撤回对被告林秋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慕 雪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胡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