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催字第25号申请人: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安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萧秀花,总经理。申请人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448905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1日,付款行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东石福昌服装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乐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