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鹏、张达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张达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张达权,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达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王鹏返还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1725元,申请执行费11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达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对本案申请再审。现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7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4)合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辉伟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