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李燕霞、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霞,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李燕霞,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魏军,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本院执行的李燕霞申请执行魏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魏军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