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余树荣与关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树荣,关友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01号原告余树荣,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729X。被告关友欢,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树荣诉被告关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树荣负担。审判员 戚锦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