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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余树荣与关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树荣,关友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01号原告余树荣,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729X。被告关友欢,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树荣诉被告关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树荣负担。审判员  戚锦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