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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温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19号原告温某,教师。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