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温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19号原告温某,教师。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