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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7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育强申请田光友、胥凤英、蔡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强,田光友,胥凤英,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27-2号申请执行人李育强,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光友,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胥凤英,女,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蔡云,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7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5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敬伶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