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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二平与山西省司法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二平,山西省司法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403号原告田二平,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12-1801,身份证号:。被告山西省司法厅,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崔国红,厅长。委托代理人孟琦,男,山西省司法厅干部,住山西省司法厅。委托代理人赵利娜,女,山西省司法厅干部,住山西省司法厅。原告田二平与被告山西省司法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二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二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二平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