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二平与山西省司法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二平,山西省司法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403号原告田二平,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12-1801,身份证号:。被告山西省司法厅,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崔国红,厅长。委托代理人孟琦,男,山西省司法厅干部,住山西省司法厅。委托代理人赵利娜,女,山西省司法厅干部,住山西省司法厅。原告田二平与被告山西省司法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二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二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二平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