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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乃斌与张红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乃斌,张红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乃斌,冷水江市××职工。被执行人张红宣,冷水江市××××市场服务中心职工。申请执行人陈乃斌依据本院(2016)湘1381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决定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被告张红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而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1月4日,张红宣自动履行期限未过。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乃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