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陶星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星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星宇,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鸣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陶星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陶星宇携带毒品“K粉”五小包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与农坛路口附近的“情雨轩酒吧”,以600元的价格将五小包毒品可疑物卖给孔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陶星宇身上查获毒资300元人民币,从孔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K粉”五小包(净重:2.8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星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星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贩卖毒品罪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陶星宇携带毒品“K粉”五小包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与农坛路口附近的“情雨轩酒吧”,以600元的价格将五小包毒品可疑物卖给孔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陶星宇身上查获毒资300元人民币,从孔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K粉”五小包(净重:2.8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文件清单、被告人陶星宇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陶星宇的供述;证人孔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辩论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星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星宇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陶星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陶星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星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恒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品雁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