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邹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