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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邹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