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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5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5月3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冉某甲,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丁,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戊,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8月15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9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己,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黎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犯赌博罪,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犯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彭德高、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5日晚11时至12时,被告人陈某丁在酉阳县桃花源镇花园村陈某乙家中,以“划船”的方式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因陈某丁怀疑被害人杨某某出千打假牌,遂与杨某某发生冲突。其后,陈某丁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将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冉某贤四人非法扣押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为逼迫四被害人退赔赌资,陈某丁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将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冉某甲四人先后带至酉阳县桃花源镇金银山森林酒店、小坝荞面坨矿山、龙逸洗浴中心等地实施侮辱、殴打。2015年1月16日上午9时许,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酉阳县龙逸洗浴中心将杨某某、马某某解救。指控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二、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4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田某某、黎某某、王某乙、陈某章(另案)、陈某忠(另案)在酉阳县桃花源镇花园村陈某章、陈某乙家中,组织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为工具以现金作赌注,采用“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2万余元。指控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三、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酉阳县某酒吧洗手间与郭某甲发生纠纷后对郭某甲实施殴打。其后,郭某甲的朋友杨某川在该酒吧大门口找到田某某并与田某某发生抓扯,田某某遂对杨某甲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田某某持刀将杨某甲背部、肺部捅伤。经鉴定,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指控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四、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酉阳县城南登山步道对面彭氏骨科的租房内,容留田某某、罗某某(未成年人)、冉某某(未成年人)、田某某(未成年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酉阳县桃花源森林酒店内容留田某某、罗某某、冉某某、田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4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在酉阳县酉州古城晨龙客栈内,容留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指控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某某、陈某己、陈某戊、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1.针对赌博罪,他是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杨某川首先卡他脖子,导致事态升级,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3.他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4.他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陈某丙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陈某丁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1.他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他有立功表现;3.他一贯表现较好,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被告人陈某戊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陈某己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他没有全程参与赌博,所以其参与共同犯罪金额没有2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张某某参与共同犯罪金额为22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及有利于被告原则其参与共同犯罪金额应为18万余元;2.张某某系初犯,且积极退赃款,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4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田某某、黎某某、王某乙、陈某艮(另案)、陈某辛(另案)经沟通、商议后先后在酉阳县桃花源镇花园村陈某章、陈某乙家中,设立六个门,由参与抽头分红的股东坐门,采用“划船”的方式组织多名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为工具、以现金作赌注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抽取“茶钱”后按六股均分利润,赌资累计超过5万元,且从中抽头渔利共18万余元。案侦中,田某某退赃5000元,陈某戊退赃5000元,张某某退赃20000元,王某甲退赃2000元,黎某某退赃5000元,王某乙退赃6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007)晋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酉法刑(1991)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2000)渝四中法刑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人冉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田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附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5日晚11时至12时,被告人陈某丁在酉阳县桃花源镇花园村陈某乙家中,以“划船”的方式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因陈某丁怀疑被害人杨某某出千打假牌,据此拒绝向杨某某支付赌债,遂与杨某某产生冲突,随后陈某丁要求杨归还其赌资,继而在场参赌人员亦要求杨归还赌资,在所求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将涉嫌合伙打假牌的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冉某贤四人非法扣押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为逼迫四被害人退赔赌资,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将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冉某贤四人先后带至酉阳县桃花源镇金银山森林酒店、小坝荞面坨矿山等地实施侮辱、殴打等行为,在王某甲、冉某贤同意赔钱后被释放,而杨某某、马某某被带至龙逸洗浴中心,2015年1月16日上午9时许,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酉阳县龙逸洗浴中心将杨某某、马某某解救,并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记录,手机信息内容照片,视频截图资料,(2010)酉法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书,(2010)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2013)酉法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书、酉看刑释字[2014]01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秀山县看守所[2011]06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附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酉阳县某酒吧洗手间与郭某倩发生纠纷后对郭某甲实施殴打。其后,郭某倩等人报警。在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过程中,郭某倩的朋友杨某川在该酒吧大门口找到田某某理论并与田某某发生抓扯,田某某遂对杨某甲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田某某持刀将杨某甲背部、肺部捅伤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田某某将作案刀具丢弃。经鉴定,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酉阳缪斯酒吧监控视频),病历资料,鉴定意见,(2007)晋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郭某甲、田某甲、郭某乙、田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酉阳县城南登山步道对面彭氏骨科的租房内,容留田某某、罗某某(1998年5月21日生)、冉某(1998年11月6日生)、田某(1997年7月17日生)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酉阳县桃花源森林酒店内容留田某某、罗某某、冉某、田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4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在酉阳县酉州古城晨龙客栈内,容留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酉法刑(1991)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清、冉某铭、田某慧、王某睿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2月9日,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田某某于同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赌博犯罪事实,案发后,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川的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2015年2月5日,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及赌博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6日,陈某乙被抓获,归案后陈某乙对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3月24日,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吴某某于同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19日,冉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13日,陈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5日,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30日,陈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12月12日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后陈某丁又于2015年12月16日劝说并陪同另一案件的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2015年2月4日,陈某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30日,陈某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31日,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20日,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3日,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18日,王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说明,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述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非法渔利金额不当,应予以纠正,指控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犯非法拘禁罪、指控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赌博罪及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某甲、陈某乙、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陈某乙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对故意伤害罪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犯罪减轻处罚,田某某在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赌博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犯赌博罪从轻处罚。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赌博的犯罪事实,对赌博罪系自首,依法对其赌博犯罪从轻处罚,吴某某在因赌博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陈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其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又陪同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且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甲、冉某甲、陈某丙、颜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同时,田某某、陈某戊、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王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田某某辩称针对赌博罪,他是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田某某系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间,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赌博的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成立的要件,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田某某辩称其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的理由,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称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杨某甲首先卡他脖子,导致事态升级,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理由,经查,田某某在首先殴打杨某川的朋友郭某倩后,杨某川遂欲找其理论而发生抓扯,双方均未保持克制,田某某随即持刀直接对杨某川连续捅刺数刀是导致事态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丁辩称他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成立,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从轻处罚;辩称他一贯表现较好,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的理由,经查,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被告人陈某丁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张某某参与共同犯罪金额为22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及有利于被告原则其参与共同犯罪金额应为18万余元的理由,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初犯,且积极退赃款,有悔罪表现的理由,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四、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冉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六、被告人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七、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八、被告人陈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九、被告人陈某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被告人陈某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三、被告人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四、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五、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新宇代理审判员  李 珍人民陪审员  黄朝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庹骊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