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戴丽仪,王金水,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戴丽仪,王金水,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8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0708079616E。负责人杨式钗,行长。诉讼代理人杨浩新,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丽仪,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181。被告王金水,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被告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730638042。法定代表人王石岐,总经理。被告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584666809C。法定代表人王铜杰,总经理。以上四被告诉讼代理人张洪亮,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戴丽仪、王金水、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砼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原、被告签约情况(一)综合授信协议2013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戴丽仪、王金水(作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90251号《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7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36个月,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甲方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未支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条)。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乙方债务的情况下,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全部负担(第十六条)。甲方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各具体业务申请书及贷款供气或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综合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如甲方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发生不良情形并且经乙方催促拒不及时消除时,乙方有权宣布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处置抵押房产以清偿甲方所有欠款。(二)借款合同2014年1月14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戴丽仪、王金水(作为甲方)签订了(2013)佛银个贷字第902511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借款金额人民币87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以借据为准)。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执行(即年利率为7.8%),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第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民,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三)抵押担保1、2013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乙方)与被告泰达公司作为抵押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90251-1号《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自愿以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被告戴丽仪、王金水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乙方的所有债务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在授信期间内,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即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因原告向被告综合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1044万元(第21.3条)。抵押担保范围为:包括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第四条)。抵押财产为:被告泰达公司名下坐落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永利工业片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0300035272),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2013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乙方)与被告澳砼公司作为抵押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90251-2号《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自愿以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被告戴丽仪、王金水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乙方的所有债务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在授信期间内,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即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因原告向被告综合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1044万元(第21.3条)。抵押担保范围为:包括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第四条)。抵押财产为:被告澳砼公司名下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201房、202房、1401房、1402房、1403房、1404房,二十二座2104房、2105房,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二、原告履约情况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依约向被告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87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三、被告违约情况被告戴丽仪、王金水在案涉贷款到期后没有依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戴丽仪、王金水签订了编号为90251号《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提前到期;二、被告戴丽仪、王金水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59840.8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其中暂计至2015年10月17日的利息、罚息为748602.4元(以上本息合计9408443.2元);三、被告戴丽仪、王金水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7500元;四、原告对被告泰达公司名下坐落在珠海市斗门区莲洲永利工业片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0300035272)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澳砼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201房、202房、1401房、1402房、1403房、1404房,二十二座2104房、2105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的第四项中对“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工厂、宿舍楼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共同辩称:一、原告诉请的借款、担保是真实合法的;二、对于其诉请的利息、罚息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核实;三、对律师费无意见。四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①借贷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贷款人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借款人还入款项。(第六条第四款)②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自贷款发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次年1月1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第十五条第四款)另查明二:本案借据上载明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另查明三:原告与被告泰达公司约定,被告泰达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永利工业片区的土地使用权(备注:在建工程厂房面积4257.65平方米,宿舍楼1305.12平方米)为涉案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不动产于2014年1月7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他项权证号码为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300035138号,该证书中“房屋坐落”载明“珠海市××区莲洲永利工业片区”,“附记”中载明“该债权由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厂房、宿舍楼)共同担保。(最高额抵押)”被告澳砼公司名下8处房产抵押登记情况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另查明四: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范围为一审、二审诉讼及执行阶段中的事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律师费采取计件收费,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7500元,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另查明五:2014年1月17日,即本案借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另查明六:截至2015年1月17日,被告戴丽仪、王金水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期限内利息,其中,其于2015年1月17日归还利息49010元、本金1467.29元,于2015年1月21日归还罚息11308.09元、本金38691.91元(截至2015年1月21日的罚息已足额归还)。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起诉后,借款人未归还涉案借款任何本息。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个人借款合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根据借贷双方约定,被告戴丽仪、王金水应于2015年1月17日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本息,其却未足额履行,依约属违约行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逾期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针对借款人上述违约行为,根据约定,原告可以宣布《综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前已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则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之日即2015年12月4日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该日之后,原告有权停止发放《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关于利率。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且庭审中借贷双方的一致确认,本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仅于2015年1月1日调整一次,则2015年1月1日之后,借款利率应为年利率7.28%(5.6%×1.3),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0.92%(7.28%×1.5)。关于罚息数额。截至2015年1月21日,借款人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为8659840.80元(截至该日的利息、罚息均已还清),则其应归还原告截至2015年10月17日罚息应为706614.14元(8659840.80元×7.28%×1.5÷360×269天(2015年1月22日至10月17日)】,原告主张罚息金额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借贷双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该费用的金额,该律师费金额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虽然本案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但考虑到该律师费为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然费用,为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二、担保责任原告分别与被告泰达公司、澳砼公司订立了《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上述被告分别提供其名下不动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为涉案债权提供最高额1044万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余额、罚息、律师费等,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原告为抵押权人。借款人被告戴丽仪、王金水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原告就案涉债务对上述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044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水、戴丽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659840.80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7日为706614.14元;从2015年10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二、被告王金水、戴丽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75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永利工业片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厂房、宿舍)】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10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八处不动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10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88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56元,由原告负担196元,由被告戴丽仪、王金水、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林颖附表:《抵押物清单》序号位置房产证号他项权证号登记权属人抵押登记时间附记珠海市斗门区莲洲永利工业片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353**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300035138号珠海泰达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7日该债权由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353**号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厂房、宿舍楼)共同担保。(最高额抵押)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1401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3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3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202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3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4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二十二座2104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2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5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1403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3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6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1402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3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7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二十二座2105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2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8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1404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3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49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七座201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53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39050号佛山市澳砼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该房产是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044万元的抵押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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