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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强与董士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董士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50号原告:孙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董士才,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董士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董士才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