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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熊曾艳与公安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曾艳,公安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9号申请人:熊曾艳。被申请人:公安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建新,经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曾艳诉被申请人公安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建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曾艳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安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江陵县李白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担保人曾召兰自愿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2005字第号房产,担保人彭俊杰自愿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蔬菜一巷19号1-2层,房产证号:公安房证东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熊曾艳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曾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曾召兰自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2005字第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彭俊杰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蔬菜一巷19号1-2层,房产证号:公安房证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