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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国君与韩庆华民间借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君,韩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96-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君,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韩庆华,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赵国君诉被告韩庆华民间借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韩庆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赵国君于2015年11月2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庆华给付申请人赵国君剩余借款、运输款53219元,执行费753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提取了韩庆华的工资款,自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3000元至额满53219元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