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沈章保与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章保,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239号原告沈章保。委托代理人徐江、杨传杰,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祝秋与被告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章保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