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保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催字第15号申请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汛桥。法定代表人:陈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维伟,公司职员。申请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5年6月9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3621938,到期日为2015年12月9日,票面金额为柒万陆仟叁佰伍拾肆元伍角,出票人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收款人为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