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化伍与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良振、赵乾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伍,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良振,赵乾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94号原告李化伍,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喀左县。委托代理人张宁,系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惠钟进。被告郑良振,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赵乾均,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原告李化伍诉被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良振、赵乾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蕊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化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