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爱花、张园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爱花,张园园,李彦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620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久福,苟村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孙爱花。被告:张园园。被告:李彦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爱花、张园园、李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志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