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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二终175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张芳琴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琴。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芳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张芳琴在晶东公司开设的“京东网上商城”购买了10瓶“Wanson斯旺森大豆异黄酮营养胶囊”,共计支付1290元。涉案产品外包装显示:每份(1粒,0.864克)含大豆胚芽提取物750毫克(2%大豆异黄酮);配料为:大豆胚芽提取物、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食用方法: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粒;原产国:美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反映:“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豆异黄酮应当来源于大豆。二、申请人应当提供大豆异黄酮推荐食用量的食用安全依据。三、大豆异黄酮测定的成分包括大豆苷、染料木素和染料木苷四种,应当标明每一种成分的具体含量和大豆异黄酮的总量。四、产品适宜人群为成年女性,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五、注意事项中应当注明‘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张芳琴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于2013年5月23日出具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群众信访回复单》,其中内容:“大豆异黄酮不是普通食品,我委也未批准过大豆异黄酮为新食品原料。根据《食品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大豆异黄酮用于食品原料需要按照新的食品原料有关规定报批”;2.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对长沙永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芙工商案字(2011)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内容:“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大豆异黄酮的冰鲜豆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28元;二、罚款5000元”。张芳琴原审诉讼请求判令:晶东公司退还张芳琴货款1290元,并赔偿129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添加大豆异黄酮是否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结合张芳琴所提交的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的复函,可得知大豆异黄酮不是普通食品,如将大豆异黄酮用于食品原料需要按照新的食品原料进行报批,但卫生部也未批准过大豆异黄酮为新食品原料。因此,涉案产品中的大豆异黄酮成分不得被添加到食品之中,涉案产品中含有大豆异黄酮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现张芳琴主张晶东公司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涉案产品,应退还其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晶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货款1290元给张芳琴。二、晶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2900元给张芳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晶东公司负担。上诉人晶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晶东公司的销售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涉案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首先,涉案产品是经我国海关依法放行的进口产品,来源合法。其次,该产品经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与各项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准予销售。2.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错误。首先,涉案产品符合我国进口食品的检验要求。2009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012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将《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纳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为第八条,对我国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的检验要求再度重申。而我国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案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有无进口记录,其经海关进口并检验合格,检验结果描述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准予销售使用。”足以证明其是符合法律规定许可进口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次,涉案产品符合进口产品需具备的相关标准。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产品的各项检验要求。第十六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疫,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准内容的符合性监测。”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合格证明即是卫生证书。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测时已经依法对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了检验,因此才会颁发涉案产品的卫生证书,反之,若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未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则不可能颁发卫生证书。此点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并未违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3.涉案产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药总局针对大豆异黄酮的相关文件是2009年发布的,针对的是国内生产企业,从海关准予通关并在国内销售,也可以看出,该规定并未针对进口产品。4.晶东公司不具有明知的过错,原审判决对晶东公司主观过错的认定错误。晶东公司在履行法定的义务时,经审查,供应商持有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卫生证书,表明该产品经我国进口食品的最高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以及其他各项指标均检验合格,作为产品销售者,要审查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必须依赖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结果,而无法自行检测。在官方机构颁发了涉案产品的卫生证书的情况下,晶东公司不可能得知或怀疑涉案产品会存在违法现象。(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先后发布相关具体适用规则的行为表明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贯彻实施。而我国尚未出台涉案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海关与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按照卫生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依据现有标准进行检测并放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原审判决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涉案产品并不符合任何一条。首先,须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但涉案产品并未造成张芳琴任何损害。且本条规定是针对侵权行为而言的,而晶东公司并未侵权,张芳琴也未举证证明其人身、财产权益因涉案产品受到损害,不存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竞合情形,不能选择要求晶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张芳琴只能主张我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其中均无十倍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本条错误。其次,销售者须有明知过错。晶东公司依据国家指定机关的检验合格结果进行销售,相关机构已经对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并检验,我司依据该结果对涉案产品进行合法性认定并无过错;且晶东公司的专业程度也不可能凌驾于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之上。因此,晶东公司尽到法定的义务,不具有明知的过错。再次,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由特定主体经过特定行政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官方文件。并非所有食品问题都能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而是要行政机关公布相应标准后才能依据其条款认定其是否违反相应标准,从而判断是否适用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而我国并未出台涉案产品的国家标准,不可能会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审法院在法条本身已经对经营者的要求足够严厉的情况下,仍然对法条进行扩大解释,有失公平。最后,张芳琴的身份应当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即消费者需是为了生活需要进行购买商品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而张芳琴购买涉案产品后,在不知产品实际效果的情况下,仅凭涉案产品没有取得保健品批号即向晶东公司要求高额的损失,即使在晶东公司向其解释清楚后,其仍坚持要求晶东公司必须支付其十倍购物款。此外,张芳琴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投诉及诉讼索赔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其购买时显然明知其在诉讼中提到的问题,从而可知,其购买行为是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张芳琴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三)原审判决存在漏判事项。原审判决仅要求晶东公司退还货款,却未要求张芳琴退还产品,存在漏判。不管产品是否合法,张芳琴作为自然人,并无公权力,无权私自处置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为合法通关的进口产品,即使在国内不符合要求,但是在国外并未禁止销售,产品应当交由晶东公司原路退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晶东公司不具有过错,不应向张芳琴支付任何款项。特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晶东公司的上诉请求。晶东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张芳琴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芳琴承担。被上诉人张芳琴未到庭答辩。经审查,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晶东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货款责任。关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根据上述规定,晶东公司销售的进口食品,除了需要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由海关依法放行之外,还需要符合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出具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群众信访回复单》可知,大豆异黄酮不是普通食品,如将大豆异黄酮用于食品原料需要按照新的食品原料有关规定报批。晶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采用大豆异黄酮作为食品原料已经按照新的食品原料有关规定报批,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晶东公司主张涉案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经过检验,均不足以推翻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晶东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货款责任问题。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涉案产品由晶东公司销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晶东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十倍货款的法律责任。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是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规定,所有人均应知晓及遵守,晶东公司主张其不存在明知的过错,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晶东公司主张张芳琴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投诉及诉讼索赔行为,购买行为是为了获得高额经济利益,并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需以造成了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后果为前提,故晶东公司以未造成损失为由主张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此外,晶东公司并未就涉案产品的退还问题提出反诉请求,故原审未判令张芳琴退还涉案产品,并不属于遗漏判项,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晶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泳筠杨佐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