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茹青辉诉被告哈斯额日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青辉,哈斯额日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266-1号原告茹青辉,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君,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斯额日登,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尹磊,系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远通大厦一、二楼。负责人王盛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青辉诉被告哈斯额日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茹青辉于2016年1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青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茹青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青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茹青辉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原告茹青辉。审 判 长 苏都毕力格审 判 员 黄乌 云嘎人民陪审员 王 洪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