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与吴震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吴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35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爱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震强(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3********),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三溪村**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震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邮递费用人民币11582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尚欠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震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震强所有的在杭州泰王服饰有限公司41%的股权和在杭州漫森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股权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3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