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601号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07号。法定代表人赵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澄清,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结清货款,故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84元、其他诉讼费40元,共计8924元,由原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