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46号原告唐某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1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754元,减半收取4377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美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