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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昌全、黄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昌全,黄凤,陆汉荣,陈旭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易伟志。委托代理人:余霖锐。被执行人:梁昌全。被执行人:黄凤。被执行人:陆汉荣。被执行人:陈旭芬。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昌全、黄凤、陆汉荣、陈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海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船舶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昌全、黄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6014.65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算。二、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陆汉荣名下的“容县×”号船;扣押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