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希杰与熊传金、熊纪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杰,熊传金,熊纪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字第583-1号原告:王希杰,农村居民。被告:熊传金,农村居民。被告:熊纪果,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希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熊传金、熊纪果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熊传金、熊纪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账户62×××72、62×××76、62×××71上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