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选平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曹选平某,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渭城区乐育南路21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军海某,该村主任。曹选平mou、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责令你(单位)给付曹选平mou工程款611014.3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9910元,执行费93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948000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O一六年元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