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7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7990号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谢广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407B。法定代表人赵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