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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林青、刘官林等与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刘官林,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8号原告林青。原告刘官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垣宇,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三环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胡登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青、刘官林诉被告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1月1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且被告已退还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青、刘官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青、刘官林负担。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