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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崔存义与李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存义,李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崔存义,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道民(曾用名丁保伟,曾用身份证号),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存义与被告李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存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存义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崔存义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