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崔存义与李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存义,李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崔存义,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道民(曾用名丁保伟,曾用身份证号),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存义与被告李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存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存义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崔存义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