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靖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陈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14号原告南靖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东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志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宣,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小龙,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靖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玲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