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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俭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75号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一社区328组。被告王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五区9号楼2门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王春俭负担。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