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潘良宁与钟山县清塘镇林岩村民委员会永庆村民小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良宁,钟山县清塘镇林岩村民委员会永庆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潘良宁。被执行人钟山县清塘镇林岩村民委员会永庆村民小组,地址钟山县清塘镇林岩村。法定代表人韦玉龙,该村民小组小组长。申请执行人潘良宁与被执行人钟山县清塘镇林岩村民委员会永庆村民小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良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钟山县清塘镇林岩村民委员会永庆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