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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玉富与栗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富,栗小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02号原告张玉富。被告栗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富与被告栗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