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玉富与栗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富,栗小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02号原告张玉富。被告栗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富与被告栗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