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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唐某在玉林城区多次以打电话叫烟酒店老板送香烟、矿泉水、扑克牌、散钱的方式,诈骗烟酒店老板财物。具体分述如下:一、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唐某到玉林市宏进市场某烟酒店记下该店老板王某甲的电话号码。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众庭连锁酒店X房利用客房电话联系王某甲,让其送三箱矿泉水、一箱红牛(24瓶)、一件王老吉(24瓶)、两条真龙海韵、一条软红塔山、散钱700元到玉林市玉州区众庭连锁酒店X房。待王某甲送货过来后,唐某接过两条真龙海韵香烟及700元散钱,谎称下楼拿钱,让王某甲在X房等候。后唐某迅速逃离现场。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的两条真龙海韵香烟价值人民币890元。二、2015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以同样的方式,电话联系玉州区胜利园住宅小区百利街一间烟酒店,让烟酒店老板王某乙送一条真龙海韵香烟、一条软盒红塔山香烟、一件农夫山泉水,一条扑克及260元散钱,到玉林市玉州区名人商务酒店X房,后以上述同样方式诈骗王某乙一条真龙海韵香烟和散钱260元。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的一条真龙海韵香烟价值人民币445元。三、2015年8月1日21时,被告人唐某以同样的方式,电话联系玉州区天心路某超市,让该超市老板严某送两箱矿泉水、一条扑克、散钱600元到玉林市玉州区百石桥路附近的宾馆,后以上述同样方式诈骗严某600元现金。四、2015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以同样的方式,电话联系玉州区南城数码城某数码店的老板,让该店老板梁某送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中路喜来登酒店X房,后以上述同样方式诈骗梁某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五、2015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去到玉州区人民东路东郊车站附近张某的烟酒店,让张某送两条真龙海韵香烟,一条红塔山,两箱娃哈哈矿泉水,一条扑克牌到玉林市玉州区桂花园雅斯特酒店X房,后以上述同样方式诈骗张某两条真龙海韵香烟。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两条真龙海韵价值89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共诈骗五次,诈骗物值总计人民币56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陈述,玉林市传洲数码通讯商品销售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赔偿。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王世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失主王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零五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失主严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失主梁某的经济损失一千九百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失主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永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