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发民与李瑞岗、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民,李瑞岗,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18号申请人:李发民。被申请人:李瑞岗。被申请人: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申请人李发民与被申请人李瑞岗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瑞岗驾驶的所有人为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E×××××号、冀E×××××挂号重型拖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号、冀E×××××挂号重型拖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