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仁宗、蓝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仁宗,蓝艳华,覃淑芬,潘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苏仁宗。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蓝艳华。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覃淑芬。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潘浩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仁宗、蓝艳华、潘浩雷、覃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艳华、苏仁宗、覃淑芬、潘浩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艳华、苏仁宗、覃淑芬、潘浩雷偿还借款本金29999.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蓝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聚宝支行账号为62×××72内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