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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彭某某等与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中街。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彭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彭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家宝代理审判员  石景仁人民陪审员  韦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金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