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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潍坊富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浩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树升、高秀兰、徐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富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浩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树升,高秀兰,徐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富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59388-5。被执行人东营市浩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盛街38号。被执行人王树升,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高秀兰,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为平,男,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潍坊富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浩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树升、高秀兰、徐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