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安妮与毛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妮,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周安妮,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毛阳,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安妮与被执行人毛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安妮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阳向其返还人民币6000元;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周安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5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毛阳以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周安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思源执行员  缪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