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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柳大诉被告叶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大,叶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柳大,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叶小康,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大诉被告叶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柳大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