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柳大诉被告叶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大,叶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柳大,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叶小康,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大诉被告叶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柳大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