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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3号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福。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市中区果类食品厂)。被申请人任宏伟。被申请人李玉美。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许文明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1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许文明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飞 微信公众号“”